序 言
宁波职业技术学院是由教育部批准设立的从事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的全日制公办职业技术学院,前身是宁波中等专业学校和宁波市职工业余大学,1999年,两校合并为宁波职业技术学院。
宁波职业技术学院面向区域经济发展,在办学过程中形成了“和而不同”的校风和“勤、信、实”的校训,构建了政府、企业、学校“三方联动”,合作办学、合作育人、合作就业“三位合一”的办学模式。
面向未来,学校以培养技术应用型人才、服务区域技术创新、推动文化传承为己任,努力建成社会满意度高、特色鲜明、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国内一流职业技术学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现发展目标,规范办学行为,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宁波职业技术学院,简称“宁职院”,英文译名Ningbo Polytechnic。学校由宁波市人民政府举办。
第三条 学校法定住所地为: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新大路1069号。学校网址为http:// www.nbpt.edu.cn。
第四条 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教学、科研、行政及财务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 学校主要培养全日制高职专科生,学制三年。
第六条 学校立足宁波、面向浙江省,以培养综合素质高、技术应用能力强、具有国际视野的技术技能人才为目标,是一所工科为主、多科协调发展的综合性高等职业院校。
第七条 学校坚持依法办学、依法治校,教师为先、学生为本,民主决策、科学管理。
第八条 学校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以质量为核心,建立健全教育质量管理体系(ISO9000),提高教育教学管理水平。
第九条 学校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学校办学质量进行评价,建立人才培养质量年度报告制度,定期向社会发布,接受举办者和社会各界对学校办学的监督。
第二章 内部治理体系
第十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宁波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推行教授治学、民主管理。
第十一条 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技术技能人才;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加强学校各级党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党风廉政和制度建设,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六)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学校办学方向,坚定师生共同理想;
(七)加强文化校园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八)讨论决定学校的年度工作计划、招生计划、年度经费预决算;
(九)讨论决定学校的重大基建项目和大额资金的使用,审定学校国内外重大合作交流项目;
(十)其他需要讨论决定的重要问题。
第十二条 校党委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党委会统一领导学校工作,主要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做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
第十三条 中国共产党宁波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依据党的章程和党内其他法规开展工作,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十四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
(二)组织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三)组织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四)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五)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六)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
(七)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学术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团组织依法开展工作;
(八)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办公会议,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做出决定。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学校的决策咨询机构,由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宁波市教育局、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宁波市总工会、北仑区政府、企业代表等组成。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听取和审议学校发展规划、工作报告,指导并督促学校开展工作;
(二)为学校办学提供政策、经费、信息、招生、就业、师资、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等方面的支持,筹措学校重大工程项目的经费;
(三)为学校开展人才培养、校企合作、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与创新提供资源支持;
(四)协调学校与社会各方的关系,促进学校开展国内外交流与合作,帮助学校推进教育国际化;
(五)对学校重大发展问题提供专题咨询;
(六)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向国内外宣传学校,提高学校声誉和社会影响力;
(七)制订和修改《宁波职业技术学院理事会章程》;
(八)讨论理事会认为需要讨论的重大问题;根据需要决定增补理事。
第十七条 学校设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本校的最高学术机构,依据《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开展工作。学术委员会成员由各个领域具有较高学术声望的专家学者组成。
学术委员会委员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校长提名,经全体学术委员会成员选举产生。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并决策宏观学术政策,包括学术奖励办法等;
(二)审议学校科研中长期发展规划、学术单位设置方案、重大专项建设计划等;
(三)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及教学、科学研究计划,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
(四)审议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五)制定学术道德规范,对有争议的学术事宜及学术失范行为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六)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活动。其主要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校长工作报告,审议学校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及其他有关学校教育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等,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审议学校提出的人事、分配制度的改革方案和实施办法及其他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重大规章制度和事项;
(四)在校党委领导下,民主评议和监督学校各级领导干部,参与推荐学校行政领导;
(五)通过合法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六)其他需要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学校设立校务委员会,作为学校发展的咨询机构。校务委员会由本校有影响的教职工代表、校外知名人士、学生家长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负责本校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等方面的咨询。校务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由校长提名,全体校务委员会成员选举产生。
校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关系学校全局的重大决策,学校的长远发展规划、重要的规章制度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国际合作、缔结姐妹校等事项;
(三)校务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临时专门工作小组。
第二十条 学校依法设置共青团、学生会及学生社团等群团组织,各群团组织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依照法律法规和自身章程开展活动。
第二十一条 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制度。
第三章 政产学研合作
第二十二条 学校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走产学研结合的发展道路,创新校企合作、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开展教育教学、科技开发和社会服务活动,努力形成高职教育办学特色。
第二十三条 由宁波职业技术学院、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三方合作成立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数字科技园。数字科技园作为学校产学研合作的重要基地,承担起整合各方资源、区校合作的职能,推进地方产业培育、科技合作及人才培养。
第二十四条 学校成立产学研工作指导委员会,负责学校校企合作、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等方面的指导工作。各分院(系)成立相应的产学研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产学研合作的推进工作。
第二十五条 学校设立产学研合作贡献奖,奖励对产学研合作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界人士和教师。产学研合作贡献奖每二年评选、颁发一次。
第四章 二级教学单位
第二十六条 二级教学单位是学校根据教育教学和人才培养需要设置的分院(系)、公共教学部等教学部门,是学校组织实施教学、科研活动和社会服务的基本单位,接受学校的统一领导。
第二十七条 二级教学单位根据学校的规划、规定和授权,自主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单位发展规划,开展专业建设、人才培养方案制订及课程建设、“双师型”师资队伍建设、实训基地建设和校企合作等工作;
(二)制订绩效工资的二级分配方案;
(三)组织开展科学研究、二级教代会和其他学术活动;
(四)提出年度招生计划,负责学生的日常教育管理,顶岗实习指导与管理,以及就业工作,对学生的奖惩提出意见;
(五)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
(六)在学校授权范围的其他办学事项。
第二十八条 二级教学单位以人才市场需求变化为导向,紧密结合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合理调整专业结构和人才培养方案。
第二十九条 二级教学单位实行党政共同负责制,执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决策的主要形式,对学院的教学、科研、人事、财务、社会合作等方面的重要事项,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进行讨论、决策。党政联席会议由学院党政领导组成,视会议内容由院长(主任)或书记主持定。
第三十条 院长(主任)是二级教学单位的行政主要负责人。
第三十一条 各分院(系)成立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成员主要由行业企业专家组成,参与专业建设规划、人才培养方案制定、实训基地建设、实践教学、兼职教师聘任、学生实习实训等指导工作。
第三十二条 二级教学单位学术委员会依据其章程独立行使学术权力,协助专业参与并审定教学计划,审核教改、科研等项目,参与教学督导与评估,保障学术自由。
第五章 学生和校友
第三十三条 学校学生包括在学校接受教育的全日制学历教育、非全日制学历教育和各类长短期培训的学生及留学生。
第三十四条 全日制学历教育学生除享有宪法、法律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平等利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获得增强实践与创新能力的基本条件保障;
(二)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重新选择专业,跨专业选修课程;
(三)公平获得在国内外深造学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
会;
(四)为发展个性获得全面的素质教育;
(五)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六)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教学活动及管理、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对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五条 学生除履行宪法、法律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遵守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和学生行为规范;
(三)遵守学校考试制度和获得学历的相应规定;
(四)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第三十六条 学校为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本校实行学分制,学生可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提前或延期毕业。
第三十七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的重要形式。学校鼓励学生对本校教育、教学、管理方面的问题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三十八条 学校对职业素养好、专业技能突出、学习成绩优异,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三十九条 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委员会,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学生可就学校对其做出的违规违纪的处理决定,向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四十条 学校设立学生事务中心,办理学生日常学习及生活事务。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思源基金”等项目,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
第四十一条 学校建立学分替换制度,对学生获得国家技能大赛三等奖以上,或获得国家实用新型专利及其他省级二等奖以上奖项的,经学校认定,可赋予相应专业课程学分并免修相应专业课程。
第四十二条 学校重视学生职业素质和职业能力的培养。实施校内学业考核与企业实践考核相结合的考核方式,推行“双证书”制度。本校学生应当参加不低于半年的顶岗实习。
第四十三条 校友是指在本校学习过的全日制毕业生、非全日制毕业生、培训学员和留学生,以及在本校工作过的教职员工,本校聘请的兼职教授、客座教授、名誉教授及其他兼职人员。校友有了解、询问、获取学校各类信息资源的权利。学校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为校友事业发展提供支持;鼓励校友以各种形式参与学校建设和发展。
第四十四条 学校设立校友会,凝聚并服务校友。校友会是校友与学校联系的平台,为校友接受学校的终身教育提供便利。
第六章 教职员工
第四十五条 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学校以教师为本,尊重教师的劳动。教师应忠诚教育事业,树立良好的师德,为人师表,教书育人,遵守学术规范和学术道德。
学校教师由专任教师和兼职教师组成。专任教师由具有优良师德,良好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行业企业实践经历,善于教书育人和较强创新能力,并获得高校教师资格的人担任。兼职教师由具有优良师德,具备丰富行业企业经历和高水平的专业技术能力的企业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高技能人才担任。
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应当具备良好职业道德并具有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
第四十六条 学校对教职员工实行下列任用制度:
(一)教师实行资格认证和职务聘任制度;
(二)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三)管理人员实行聘任制度;
(四)工勤人员实行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制度。
第四十七条 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完善进修培训制度,为教职工提供事业发展平台。加强专业(教研室)主任培养,实施教学名师和骨干教师培育工程。推行助教制度。
第四十八条 学校重视提高教师的综合素质与职业教育教学能力,
强化教师“双师素质”提升和“双师结构”教学团队建设;提高教师的职业道德、工作学习经历和科技开发服务能力,引导教师为企业和社会服务。
第四十九条 学校对教职员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岗位聘任、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五十条 学校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享受福利待遇;
(二)公平获得专业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晋升、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一条 学校教职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恪尽职守,勤勉工作,履行岗位工作职责;
(二)尊重和爱护学生;
(三)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四)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五)聘约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二条 学校对在教学改革、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学校建设等方面成绩优异的教职工,予以表彰奖励。对于不履行义务、违反学校规章制度或聘用合同的教职工,根据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五十三条 学校建立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员工福利制度。教职员工通过教代会、工会等形式依法参与学校管理,维护自身权益。
第五十四条 学校尊重和维护学术自由,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自主创新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五十五条 学校建立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申诉制度,成立教职工申诉委员会,接受教职工认为学校侵犯其合法权益,或者教职工不服学校各级行政部门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的申诉,保护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学校依法建立工勤人员劳动争议调解制度,保护工勤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七章 经费、资产与后勤
第五十六条 学校通过多种途径筹措办学经费。学校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五十七条 学校资产为国有资产,学校建立资产管理制度。
第五十八条 学校依法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财务管理实行分级管理、核算制度,分类指导,民主监督。
学校建立预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对学校和所属单位(含学校控股的单位)实施内部审计。
第五十九条 学校建立思源基金、校友会发展基金和产学研贡献奖等专项基金,并制定专项基金章程和管理办法。
第六十条 学校建立后勤保障制度,设立相应的机构为教育教学活动提供后勤保障。
第八章 社会服务
第六十一条 学校积极开展与校外科研机构、企业的合作,共建研究基地和实训基地、互聘人员、联合培养学生等;鼓励科技成果产业化,鼓励将产学研合作成果引入到教学活动中;鼓励教师为企事业单位开展新产品研发、工艺流程改进、管理咨询等技术服务活动。
第六十二条 学校积极引进海外优质教育资源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积极与海外院校开展师资交流、学生交流、学分互认、课程互通等形式的合作。
第六十三条 学校以中国职业技术教育援外培训基地为平台,为职业教育发展培养人才,服务中国企业“走出去”发展战略。
第九章 学校标识
第六十四条 学校校徽包括徽标和徽章。
校徽以风帆为主创元素,化形为远航的船和书。远航的船,表示学校地处宁波北仑东方大港的地域特点,又可理解为学校朝着既定的目标乘风破浪,不断前进。书,寓意为求知和教书育人的本质,体现学子奋发读书、只争朝夕的精神风貌。
第六十五条 学校校歌是《向着太阳起航》。
第六十六条 学校校庆日是每年4月26日。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的制定与修订需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学校党委会审定,宁波市人民政府审核,并报浙江省教育厅核准。
第六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由校长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提议,经校党委会、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启动章程修订工作:本章程依据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学校的举办者发生更替;学校发生合并、分立、更名等变化;学校办学宗旨、战略目标、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等发生重大变化;举办者依法要求学校修订章程;其他影响本章程执行的环境或实质内容发生重大变化。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是本校运行的基本规范,校内其他规章制度依据本章程制定,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七十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施行。